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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辦
理。
二、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本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
種假,基於防疫需要,就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
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
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
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
(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
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
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
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據上,自本年5月5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
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
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
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
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
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
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四、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若有接種疫苗需求,請各校秉權責依疫
勤指揮中心函規定及人事總處函意旨辦理。
五、檢附防疫指揮中心函(勞動部)、防疫指揮中心函(人事總
處)、人事總處函及教育部函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