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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應佩帶口罩之場所公告
其他
說明: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09年9月9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090350355A號函辦理。
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降低感染風險及預防疫情發生,請貴校/貴場所依公告轉知所屬人員,出入人潮擁擠、密閉場所或參與大型活動等本市八大類場所,務必佩帶口罩,並自即日起生效。
八大場所配帶口罩.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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