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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號及1100200449A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栽罰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影本各乙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0年5月28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100118341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疫情嚴峻,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為求民眾切實遵守,請貴校配合本市衛生局落實防疫措施,辦理相關稽查及裁罰等事宜。

三、若民眾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本市防疫措施相關之情事,請貴校報請警察調查後,檢附相關事證函送本市衛生局依法裁處。

四、有關防疫措施及標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滾動性修正。

五、另,為掌握前述公告實施後本府對於違反前項公告規定者之裁處情形,以作為後續政策評估與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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