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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發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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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1.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
  2. 本次修正事涉各校之重點如下:
    1. 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之情事。
    2. 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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