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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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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致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相關附件
  • 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PDF